CCC认证即是”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CCC认证对涉及到的产品执行国家强制的安全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电线电缆、玩具等产品。适用于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含工程机械、农林机械车辆)、建筑和铁道车辆用玻璃。包括汽车用夹层玻璃、汽车用区域钢化玻璃、汽车用中空玻璃、汽车用钢化玻璃、汽车用塑玻复合材料、建筑用夹层玻璃、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太阳能光伏组件封装用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夹层玻璃、铁道车辆用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中空玻璃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含工程机械、农林机械车辆)、建筑和铁道车辆用玻璃。包括汽车用夹层玻璃、汽车用区域钢化玻璃、汽车用中空玻璃、汽车用钢化玻璃、汽车用塑玻复合材料、建筑用夹层玻璃、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太阳能光伏组件封装用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夹层玻璃、铁道车辆用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中空玻璃。
不适用于化学钢化玻璃、单独用于家具家电的钢化玻璃等产品。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认证标准依据:
(1)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GB9656《汽车安全玻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
(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GB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 2 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 3 部分:夹层玻璃》、GB29551《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 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GB/T11944-2012《中空玻璃》标准的 6.3、6.4、6.5条款。
(3)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GB14681.2《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 第 2 部分:机车电加温玻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GB18045-2000《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标准中第 5 章与物理机械性能相关的条款,其中铁道车辆中空玻璃的加速耐久性按标准规定的 I类试验水平进行检验。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
执行。
认证模式:
实施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减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6.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认证方案后,方可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一般在工厂检查后实施,必要时也可在工厂检查前实施。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依据企业分类管理情况进行单元或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应由认证机构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项目、数量及认证依据标准见《安全玻璃产品型式试验项目、数量及检测标准》(附件 3),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6.1.3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如生产企业不具备标准和认证实施细则要求的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
6.1.4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认证委托人在获证后监督时应能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包括认证机构对生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
6.2.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按照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对生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进行符合性检查。
6.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a.认证产品标志的检查;
b.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c.认证产品与申请/备案的关键原材料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至少覆盖每一种类的认证产品。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
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但对于因为标准或技术原因导致检测周期过长的产品,应在相关细则中予以说明。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7.1.2 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跟踪检查的内容、方式应依据企业分类情况进行相应管理。
7.2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 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至少覆盖认证产品类别。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分类原则和产品特点指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人员在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或口岸等)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如生产企业不具备标准和认证实施细则要求的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
7.3 获证后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原则
采取市场抽样方式实施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
7.3.2 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及证后监督内容,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依据获证后跟踪检查、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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